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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上网电价的函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3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请示》(郑价文[2002]46号)收悉,按照《关于新投运电厂翘尾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2]95号)规定,我省2002年新投产电厂电量以及2001年投运电厂的翘尾电量暂按全省上网电价0.27元/千瓦时执行。自发电之日起登封新锦综合利用发电厂临时上网电价暂按0.27元/千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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