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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2]1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女职工在流产、引产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特区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流产、引产期间的生育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区范围内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职工,在流产、引产期间按一次性400元给予补贴。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流产、引产后三个月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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