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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2]1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市年度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采取“政府负担为主、企业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原则实施保障。 二、民兵训练经费用于年度城市民兵训练期间的补助、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办公、训练教(器)材购置、 被褥拆洗、炊事员、教员聘请等开支。 三、经费总额应当根据每日标准、上级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省财政拨付及区配套拨付的农村民兵训练经费总量等因素计算。 四、参训人员日训练所需经费标准为31元。 训练任务主要包括年度训练任务人数、天数和年度训练内容,以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为准。 专业技术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30天,对口专业技术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5天,民兵应急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15天。 五、训练经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各负担50%,即:[标准(31元/天)×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人数×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天数-(省财政拨付的农村民兵训练经费+区相应配套拨付的农村民兵训练经费)]/2。合肥钢铁公司民兵训练经费由市政府解决。 六、合肥军分区依据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按照负担比例编制年度城市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经费保障计划(含训练人数和天数以及按各区分解后的训练任务)。 七、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分别划拨到合肥军分区、区人民武装部。如遇增加军事训练任务,应当及时相应追加经费预算。 八、民兵综合演练训练经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担。开展综合演练训练前,由合肥军分区、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活动的经费开支需求,分别向市、区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将开支经费划拨到军分区、区人民武装部。 九、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是保障民兵训练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十、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划拨到军事机关后,由合肥军分区、区人民武装部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十一、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十二、参训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参训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各项经费标准今后随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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