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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 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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