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
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