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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气象部门向无线寻呼台收取气象信息服务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函字[20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气象局:
你局向无线寻呼台收取的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两年,根据试行情况及目前我省寻呼市场状况,现明确如下: 一、气象部门向各无线寻呼台提供气象信息,实行自愿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气象部门与寻呼台协商确定。寻呼台不得将气象信息有偿使用费转嫁给寻呼机用户。 二、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气象部门向无线寻呼台有偿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函字[2000]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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