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
(2000年10月13日深经通[2000]77号)
各加工贸易企业:
近期以来,在我国一些出口产品中出现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严重政治问题,这些产品大多是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并出口的,这些产品的出口给我国对外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最近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01号),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的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承接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活动,在所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说明、包装等)上,严禁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企业须通过市测绘部门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企业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四、企业在向市、区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第25栏内,就是否涉及地图内容以及是否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进行如下选项说明:
(一)本合同项下产品不涉及地图内容,不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
(二)本合同项下产品涉及地图内容,已取得国家测绘局批准文件。
(三)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已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文件。
在第26栏须注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声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所加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凡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合同(含合同变更),企业向市、区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凡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的加工贸易合同(含合同变更),企业向市、区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申请表》的有关修改格式,请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或深圳加工贸易网(http://WWW.szpc.org.cn/)下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