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龙铁呈[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5%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386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
嫩江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48 嫩江县
桦南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38.6 桦南县
宝清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9.1 宝清县
延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22 东宁县
延伸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哈尔滨市动力区
延伸实业公司32.5 哈尔滨市南岗区
延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 哈尔滨市南岗区
延伸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8哈尔滨市香坊区
合计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