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交财字[2002]5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交通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2]195号),现将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山西境内全长32.052公里,投资总概算14.4亿元,为全封闭、全立交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同意该公路为收费经营公路,设立丹河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由你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期限暂定25年。 三、该公路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四、车辆通行费标准文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文下达。 五、你公司应按照交通部和省发布的有关公路养护规范和标准进行有效的养护,以保证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该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所需经费由你公司统一支付。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