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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检]字[2002]4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自制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下同)的使用,由各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愿申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谁申请谁使用,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经营者申请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应到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注册住所不在本市的,向市物价局申请。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相互沟通商品标价签核准工作,自制商品标价签使用涉及到多个分支机构的,核准区县应将批复抄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中,要明确使用范围,并提示申请人若超出使用范围使用时,应事先告之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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