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2月28日深劳护[1993]57号)
为确保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包括企业自培)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培训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对培训办学单位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授课情况、培训质量、教学场地、实习器材等统一进行考核。 二、特种作业培训必备条件 (一)固定的授课场所(30-60人/班),根据不同的工种必须具备的实习操作场地及足够的满足教学和(实习)训练的器材。 (二)固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本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招生、学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授课的师资必须是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及有相当工作经验的技师,并填写《深圳市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登记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逐步实施考核认可制度。 三、培训的具体实施 (一)各培训单位必须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按就近的原则向社会招生,招生的对象必须符合《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深劳[1989]195号)的规定,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登报或者张贴的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广告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 (三)各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前制定出“学习日程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学员,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表格统一制定)。培训期间,培训点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授课教师及学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负责的授课教师要及时指出或及时更换,确保教学质量。 (四)管理人员或授课教师有责任对经常迟到早退、不认真学习的学员给予警告,每期培训中缺课达18课时的,可取消其学习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书面向管理人员报告。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培训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和合作,共同把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质量关,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培训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社会上聘请一些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试、考核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持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监考证。对特种作业考核、考试进行监考,在监考过程中,监考员有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违纪者的考试资格,考试、考核完毕后,进行现场封卷,笔录考场情况并签上监考员姓名,评卷统一由市经贸部门组织。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理论考试和实习操作考核标准统一制定,培训点在每期班考核一星期前需将考试课目、人数、地点等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统一安排。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必须向施工所在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异地签证和复审手续。 (九)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各培训单位前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应按要求填报“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和“登记卡”,其中统计表一式二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初级技术等级证”。每一期班在考试课目全部考核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把操作证发给学员。 四、培训考核制度 为确保培训教学质量,配合年审工作的开展,每年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研讨活动,交流培训工作的经验,同时还将实施考核扣分制度;表彰先进,抨击后进。对一些不负责任随意缩短培训时间,跨区域乱招生、乱收费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学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
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 (1993年8月1日深劳护[1993]16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搞好我市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尽快扭转采石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就强化我市采石场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深府[1992]86号文的要求,从今年8月份开始对我市范围内的采石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核发《安全准采证》,实行一矿一证的开采制度。具体工作按《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结合《安全准采证》的核发,开展一次采石场的清理整顿,以强化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清理整顿主要按照《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考核评分标准》对采石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估、整治。 (二)以区为单位,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小组,对辖区内的采石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逐个进行登记。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审查小组,对部分采石场进行重点检查。 三、为贯彻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认证制度,配合《安全准采证》核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继续举办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培训班,对尚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经理)进行培训。要求今年内我市所有的采石场矿长(经理)必须持证上岗。 各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认真抓好辖区内的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争取在今年10月底把核发《安全准采证》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市属、外资、外驻、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必须申请并持有《安全准采证》才能进行采石生产。 二、《安全准采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三、申领《安全准采证》必须填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长(经理)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二)石场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反映石场开采基本情况的图纸资料; (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准采证》申报程序: (一)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属、外资、外驻采石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审查《安全准采证》申请报告,并结合现场实地检测,认定合格的方可发给《安全准采证》。 六、《安全准采证》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年审。 七、采石场开采完毕,应及时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册。 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 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深安[1994]15号) 各区安委会、华侨城、蛇口、南油工业区安委会,市各有关主管局、市直属单位、驻深处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委。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市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一切企事业、驻深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对一些比较重大的隐患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在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总体目标以及企业新建、改建(包括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要同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规划,切实保障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3.应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配备并聘任相应数量及具有较高安全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安全主任,授予其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并支持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确保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3.了解、掌握本企业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危险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变化情况,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本企业所使用(或生产)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规范。 4.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特点,指导制订事故的应急程序和应变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本企业内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关于企业安全主任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驻深企业)应当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把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我市企业一律实行“安全主任”制度。“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所有企业、驻深企业(包括施工工地、采石场),凡使用员工达到200人及其以上的,必须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凡使用员工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及施工工地、采石作业场所,必须设立兼职安全主任,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安全主任,必须确保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安全主任的职责。 (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现场拯救,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本企业安全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三、关于企业安全委员会制度 (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5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1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工会成员、安全主任以及企业领导三方组成。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上述公司、工业区的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担任。 (三)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开展预防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工作。 2.研究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 3.排出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参与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伤亡、火灾事故的查处,并督促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奖励和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员工,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企业及其领导人若违反下列条款的,即属违章。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主任或配置的安全主任被指派足以妨碍执行安全主任职责工作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2.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重忽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4.企业领导未履行第一款所列职责,造成死亡、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以5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设置处罚,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企业安全主任任职条件及注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企业安全主任制度的顺利实施,达到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对安全主任的任用条件及注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主任任职条件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专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从事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兼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一)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经专门培训,并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经核准可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成绩合格者。 二、安全主任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填报的安全主任注册申请书,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统一核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安全主任实行分级管理,指导其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 (二)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推荐选送安全主任,也可从社会上按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聘用,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均需办理任用手续,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主任必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以填写表格形式,企业安全主任除按月向企业领导报告外,还需按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或重大的事故隐患可不按上述期限规定,迅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安全主任的奖励及处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发展安全主任协会,并指导开展行业安全技术研讨活动。对在企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主任给予通报表扬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安全主任在具体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导致伤亡、火灾事故发生的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惩处: (1)撤销注册:安全主任经查出在具体工作中未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导致伤亡或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注册并通报全市。 (2)暂时吊销注册:未能履行职责包括,不定期报告、不组织安全检查,安全规章制度、防范措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又无合理解释的,可暂时吊销其注册,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关于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深劳护[1994]166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华侨城、蛇口、南油工业区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局在各级社会办学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为企业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对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培训单位不顾特种作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各种不正常的手法进行招生,忽视培训教学,致使培训质量下降,已严重影响了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发展。为严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把好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培训关,确保特种作业培训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报名制度。凡要参加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超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驾驶等特种作业培训学习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深圳市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报名(宝安、龙岗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指定地点)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并参加体检,体检合格的,根据就近培训的原则,自行选择到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参加学习。 二、考核中心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核发《深圳市特种作业学员证》,凭证参加学习。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强化安全技术教学,确保授课课时、实际操作时间,以保证培训质量。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深安[1995]50号) 各区安委会,蛇口、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注 (注:此段原文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办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近期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经初步评估后,于十一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填写《深圳市事故隐患上报表》,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六条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上报市安委会,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八条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包括: (一)对本区域、本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掌握隐患分布的情况; (二)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事故隐患的评估; (三)督促单位制订防范措施、监控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安委会负责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负责对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一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安委会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三条单位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依法责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向市安委会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末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应纳入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的年度考核指标。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深安[1995)59号注1 (注1:处原有文号:深组发[1995]5号,此文原是 市委组织部与市安委会联合发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主管局: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对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深府[199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和深府[1995]62号《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文件规定,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应纳入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对象 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市直有关主管局的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一、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直有关主管局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的内容 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注4(注4:此条原文为:二、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将根据《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三、考核的方式 (一)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结合自己全年所履行职责的情况,于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一份上年度安全生产书面述职报告,经市安委会签署考核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市安委会可结合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所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对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抽查,提出履职检查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三)市委组织部也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班子和干部考察的一项基本内容,并将有关考察结果向市安委会通报。 四、对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市安委会将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通报和批评;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市安委会可直接提出干部处分建议书,报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联合报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五、各区委组织部和区安委会可参照本通知,加强对区政府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 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深劳[1995]139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了加强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和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全市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事故分级管理、动态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结案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故的分级管理 (一)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事故的调查。 (二)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但也可视不同情况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二、关于事故的登记和动态报告制度 (一)凡重伤以上的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以此存档,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二)发生一次重伤(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以电话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结案、备案制度 (一)今后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我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对事故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批复即为结案。对于原因分析不明,责任划分不清或整改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力的,应坚决将《报告书》退回重报,严把审查批复关,确保事故查处工作的客观、公正、严肃性。批复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可视事故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化。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的30日内作出批复,并做好事故资料归档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事故批复后的7日内将事故批复及《报告书》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以便掌握我市伤亡事故结案情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即要在每月终后1日内上报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但不得以伤亡事故的“说明”代替事故统计报表上报。主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按规定审核事故统计报表并签字,对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为强化事故基础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并要求尽快启用省劳动厅事故统计软件,逐步实现事故信息管理电脑化。 为推动贯彻实施事故动态报告、结案备案和统计报表制度,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内容。考评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另文通知。 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7月28日深劳护[1995]142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针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工伤亡事故性质的判定 工伤事故国家现行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因工伤亡事故性质判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伤判定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因工作或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3.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伤害,按无过错原则实行补偿; 上述条件中关于“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由市劳动部门确认。 (二)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订立合同为确立标准。但考虑到目前仍存在因用工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判定的特征分别为: 1.合同式劳动关系的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伙人、个体户个人、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承揽人与定作人不能算是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支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事有偿的劳动; (3)用人单位约定给劳动者支配劳动报酬。 二、关于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 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伤亡人员原始位置及伤害部位、伤害性质; (二)查找事故致害物、起因物; (三)画出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 (四)物证搜集包括: 1.致害物、起因物的说明书等,有关的重要书面资料; 2.用人单位的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规章制度; 3.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如身份证、培训记录、劳动合同书等。 (五)证人材料搜集 目击人、事故责任人等人员的问话笔录。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根据国家标准,事故原因的分析主要是要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GB6441-86A6); 2.人的不安全行为(GB6441-86B附录A7)。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缺乏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其他。 (二)事故责任的分析 通过对事故直接、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同时根据他们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分为: 1.主要直接责任; 2.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分为: 1.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 4.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故分析的用语除特殊案例一般均为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规范基本用语。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处理 为规范我市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做到: (一)实行统一规范的事故报告书制度 今后凡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报告书》的要求如实填报,力求做到内容统一、资料完整、格式规范化。 (二)事故的处理实行批复结案制度 今后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并将批复作为结案的制度。批复使用语是:同意……;建议……;经济处罚见处罚通知书等。 五、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死亡3人以上并有巨大经济损失的伤亡事故,经调查分析确认为有“玩忽职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建议移交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二)死亡2人及其以上,经调查确认为有“严重违章指挥”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建议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三)死亡1人以上的,经调查确认企业“管理混乱”并因此导致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应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经调查确认“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死亡1人及以上的,对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建议刑事立案。 关于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深劳护[1995]188号) 宝安、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我市现有采石场主要分布于宝安、龙岗两区,为便于管理,切实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权。着重抓好核发《安全准采证》、现场安全监察、事故查处等工作。各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特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正确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的我市矿山安全监察标准,包括《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深劳护[1993]167号);《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护[1995]139号)等,各区要严格执行。 三、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做好辖区内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已核发《安全准采证》采石场的资料; (2)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登记表(每季报一次); (3)伤亡事故结案报告书; (4)对辖区内市属、“三资”、部队采石场的处罚决定书。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区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必要时组织全市矿山安全大检查。 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深劳护[1996]46号) 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推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制度(见附件),规范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和考核中心在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发证等业务的工作程序,确保持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深圳市特种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范培训单位教学内容。各培训单位按《大纲》培训,考核中心按《大纲》考核。其他特种作业工种培训考核大纲将逐步制定并实施。 三、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检查。五月上旬我局将组织对全市现有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特种作业(电工)培训单位的办学基本条件。 四、举办特种作业教员学习班。为提高特种作业教员的教学水平,拟在5月份举办一期学习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各单位现有特种作业教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深圳市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制度 一、办学许可 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并经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向社会招生的必须持有深圳市劳动局核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 二、报名审批 (一)学员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参加体检(区级以上医院)合格者可根据就近培训、自愿选择原则,报名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二)培训单位根据学员《申请表》,填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和《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审批表》以电脑软盘形式报考核中心。经审核办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准考证》,交纳考核费。 (三)培训单位根据经审批的教学计划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三、培训考试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行定期集中考试制度。考核中心每隔一星期定期(星期日)进行理论考试。各培训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进度提前一星期将考试工种、班别、人数报告考核中心进行安排。 (二)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中心根据培训单位计划和中心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三)企业自培的考核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四)考务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大纲和考场纪律,每场考试(考核)完毕及时填报《成绩表》并报考核中心。 (五)考试(考核)成绩自考试(考核)日起第7个工作日由考核中心公布。 四、考核办证 培训结业成绩合格,自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公布第10个工作日,培训单位凭《准考证》到考核中心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专业学校毕业生办证 (一)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可直接参加考试(考核)。 (二)毕业生考试(考核)由原毕业学校组织申报。 (三)非本市专业学校毕业生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六、调入(异地)办证 (一)调入我市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换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市外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须办理《操作证》的异地管理手续。 (二)异地换证凭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调令(复印件)、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异地管理凭地市级以上经贸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内页“变更记录”栏由现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参加《安全技术事故教育》、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换发或异地管理手续。 七、复审规定 (一)根据国家规定,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桩机操作工、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二)凡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者。在《操作证》有效期(发证或复审验证日起两年内有效)截止日前须报名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操作证自行失效。 (三)复审内容包括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四)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申请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复审登记 (一)凭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工作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学员证》。 (二)凭《学员证》参加复审学习、考试(考核)。 (三)复审成绩自考试(考核)日起第7个工作日公布。 九、复审办证 成绩合格,自成绩公布日起第10个工作日,凭《学员证》办理复审验证手续。 关于印发全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深劳[1996]58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南油、华侨城劳动人事处: 经市工商物价部门核准,我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收费标准为:3元/人学时,实习费用按实际所需费用结算。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仍按市劳动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劳培[1995]187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深经发[1996]65号) 各市属、驻深商务单位: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来一补”企业工缴结汇管理,堵塞工缴费统筹过程中产生的漏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三来一补”业务的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统一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属下支行级机构开设一帐户办理工缴费结汇业务,商务单位结汇时应在有关凭据上注明此项外汇为“三来一补”工缴费。工缴费结汇收入由中国银行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上交比例办理分成,市属和驻深“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上缴市政府比例为10%,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外经处在中国银行红岭支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帐号为:0128010012131。 二、市经贸局将根据总协议(合同)和实际情况,核定每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凡因职工人数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结汇基数变化的须由主管商务单位报市经贸局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仍按原核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按时结汇。 三、市经贸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三来一补”工缴费结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将给予重点监督和管理。 四、对遵纪守法按时结汇,且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将在审批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驻深的“三来一补”商务单位和企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深劳护[1996]15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劳动人事处: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我市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步伐,完善和规范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有关规定,我市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实行培考分离、公开考试的管理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 (一)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由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按指定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二)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报考注册安全主任前必须参加专门的培训学习。 (三)培训内容分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 公共课程设《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概论》; 专业课程目前设《工业安全与卫生》、《建筑施工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其他专业课程将逐步开设。 公共课程为必修课,专业课程根据报考者从事的专业中选修。 二、考核 注册安全主任的考核工作由市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分公开考试和业务考核。 (一)公开考试 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可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统一考试。 公开统一考试每半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分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考试内容按《注册安全主任考核大钢》中确定。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 (二)专业考核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核准可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 安全业务考核由报考者联系实际工作,写一篇安全管理方面论文,并通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答辨。 三、发证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三)考试(考核)单科成绩不合格的,允许申请补考一次。 四、实施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明确首批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 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深安[1997]9号) 各区安委会,蛇口、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安委会,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 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7]43号)和《关于确定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通知》(深府[1997]50号),要求对我市首批14家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负责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经我委研究确定: 一、市经贸局负责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妈湾电力有限公司、西部电力有限公司)、深圳中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蛇口油库)、深圳中鹏石油联营公司(大鹏湾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注1(注1:此条原文为:市经发局负责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妈湾电力有限公司、西部电力有限公司)、深圳中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市建设局负责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气公司、管道气公司、油品公司)、深圳岩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市贸发局负责深圳市石油公司(蛇口油库)、深圳中鹏石油联营公司(大鹏湾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市港务局负责深圳南油石化有限公司(妈湾油库)、深圳乐意液体仓储有限公司、深圳招商石化有限公司(仓储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市交通局负责深圳承运航空油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注3(注3:此条原文为:市运输局负责深圳承运航空油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市水务局负责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水厂、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深圳水库)、深圳市宝安水资源开发总公司(铁岗水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东省核电合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以上各部门请按市政府文件要求,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问题,请与市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联系,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反映给市安委办,以便加大安全执法与监督力度,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生产。 关于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深安[1997]11号) 各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 目前,市安委会《关于明确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的通知》(深安[1997]号),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通知》(深府[1997]50号)的精神,明确了全市首批14家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为了确保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档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监督检查部门和重点防护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并由监督检查部门上报市安委会备案。 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规定由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安全检查报表”,归入档案,同时返回企业和上报市安委会各一份。 三、各重点防护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季度检查,检查结果填写“重点防护单位季度安全报表”,每季度的报表于后一季度的5日前上报政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市安委会。 区、镇两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建档和安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附: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建档内容(略) 关于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深劳护[1997]13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劳动人事处,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处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安全主任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主任素质,促进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全面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企业安全主任资格进行复审。现将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 (一)复审对象和范围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满两年的,均须参加复审,逾期不复审,《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失效。不到两年期限的经申请审核,也可以提前复审。 (二)复审形式和要求 1.复审以理论考试为主。复审考试不单独进行,一律并入每年度的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门。 2.复审合格的换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同时收回《注册安全主任证书》。 3.复审报名和考试时间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考试要求执行。 二、公开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范围 考试科目分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为必考课,专业知识根据报考的专业选择,考试范围为《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考试大纲》。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2.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报名核准后可以不参加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仅参加统一的安全业务考核: 1.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 (三)发证 1.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2.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3.单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单科补考。 (四)报名要求 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最后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原件验证,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一式两份,1寸免冠相片3张。此外,参加《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的,需提交证书原件。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深劳护[1997]198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多数企业都能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在发生重伤事故后,不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按法规要求调查和处理:有的企业甚至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还有一些企业在发生死亡事故后故意延迟报告或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甚至破坏事故现场,故意逃避调查。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既不利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也不利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按国务院令第75号要求,以快速的办法(包括电话、传真等)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报告单位名称、电话或事故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轻伤、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同样要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对于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一经调查核实,将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并对事故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批评监督。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伤亡事故举报电话,号码为:82492917、82492971,并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欢迎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5日深酒专[1998]6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提高办证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酒类产销许可证包括《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和《酒类准运证》。各类许可证设置正本、副本各一式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