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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防办、地税局《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省政府与中科院合作协议,支持创新工程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科研单位创办科学园。经批准的科学园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用房的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研用房、中试车间用地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科研单位在其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科研单位研究生公寓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科研单位购买附近商品房用作研究生生活用房,可比照个人购房的税率缴纳契税。 四、科研单位通过土地资产置换方式重新选择新址,原址改作商业、住宅用地的,所得土地收益(出让金),返给科研单位用于新址建设。新址使用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免征菜田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服务包干费、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适当优惠。科研单位建设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科研单位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噪音污染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半收取残土排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4号)第十条执行。科研单位职工解困住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上述科研单位的土地使用及相关政策按照我省发布的高等院校土地使用及相关政策执行。其中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2005年底以前,享受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人防办 省地税局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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