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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对山东众和热电有限公司热力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3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众和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山众电建[2002]7号《关于申报热力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现根据成本及同类产品价格水平,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供工业、商业用蒸汽价格为22.83元/吉焦。 二、对蒸汽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规定按照我局淄价字[2002]20号文《关于建立蒸汽价格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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