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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四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计价格[2002]1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地、市计委,省电力公司:
随着我省地方电力工业的发展,目前又有几座小水电站建成或完成技改后并网发电,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按照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海南州怡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吾水电站、互助三合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禅口电站和狼牙口电站、海南州天时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尕柯河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局0.25元,自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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