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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1998年以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清理和纠正保证外方固定回报项目工作,大部分固定回报项目已得到纠正,但也有一些项目(主要是公路桥梁项目)尚未妥善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提出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省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利用外资行为,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请各地和有关部门于2002年底前将有关固定回报项目处理情况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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