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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3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决定书》(审财决[2002]380号)第三条意见,你局管辖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四残人员”比例不符合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条件,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决定取消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资格,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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