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要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此,各市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按照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对工作中涉及的管理体制、工作范围、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配置、制度规范等实际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切实予以保证。要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与城市文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和具体程序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根据《决定》和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管理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除已经试点的市以外,其他各市应适时推进此项工作。对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另行作出规定。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程序
1、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实际,依法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和管理方式;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编制和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上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
2、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连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省人民政府行文批准城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同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已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所批复的方案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作方案真正落到实处。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作用,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按照《决定》的要求,研究并逐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探索建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要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程序制定政府规章,规范运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决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规定,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并提出依法解决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涉及到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此,各市、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大力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阻挠。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