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八点执行。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八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