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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及收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确定太原市货运出租车收费标准和收取货运出租车服务费的请示》(并价管函[2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货运出租车收费标准问题,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你们可根据太原市货运聘用车市场的实际情况,本着扶持发展、规范行为的原则制定确实可行的指导价格。 二、关于货运出租车辆购买、上户、使用(含检测、维修等)等环节向车主的相关收费,一定要从严掌握,国家和省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或变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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