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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三[200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各地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查测算情况,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现行的2%-5%下调为0.5-3%。各地可在新的平均预征率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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