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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营[2002]5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成立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这部分机关服务中心的范围,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的批复”或“通知”文件确定。 二、通知第二条所提“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包括共计51个单位。 三、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系指前述范围内机关服务中心,为本通知所附的“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中列举的51个单位公务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四、通知第五条所提“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应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处对每次会议出具的“关于确认会议经费预算指标的函”中所列明的会议费用金额,以此金额作为“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免税营业额的认定依据。 各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征免营业税的业务,对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北京市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市局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后依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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