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甘肃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卫科教发[2002]33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核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直接管辖的县或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首次医疗事故鉴定费每例2000元。省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出的再鉴定。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鉴定过程中所发生检查、检验等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对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谁申请谁支付。 四、执收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二年,即2002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止。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报我局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