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公安、市容、城管等有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相关收费。
四、各市、县(区)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刊、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具体免交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五、全省各级价格、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督促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交通、公安、烟草等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收费优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一律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大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八、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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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部门│ 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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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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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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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仲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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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4.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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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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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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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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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合同鉴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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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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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代码证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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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器具检定费 │
│技术监督部门├──────────────────────────────┤
││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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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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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业办 │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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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部门│1.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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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运输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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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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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3.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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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路运输行业证照工本费及年度审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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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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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费年检”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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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部门│▲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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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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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门 │2.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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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资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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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占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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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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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行业办│2.定点屠宰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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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饮食服务技术职称考核审定证书工本费、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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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
││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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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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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经济合同仲裁及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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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贸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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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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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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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渔业船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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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4.渔业船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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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机年检费、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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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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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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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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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部门 │2.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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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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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采砂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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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2.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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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洪保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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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门│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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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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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证合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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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3.民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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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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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性体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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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防接种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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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部门│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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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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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2.《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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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文化准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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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门│1.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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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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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使用、购买、运输证 │
││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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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住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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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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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含证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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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有▲符号的收费项目均为国家规定免收费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