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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催报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筑[2002]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了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47号精神,帮助建筑企业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省厅和省建筑业协会正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为摸清企业工程款被拖欠情况,省建协以[2002]34号文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建筑业企业填报被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但据省建协统计,至今报送企业不足200家,这将给统计带来困难,也难以反映我省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真实情况。为此,请各设区市建设局督促当地企业尽快如实填报调查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危害性,增强紧迫感,下力气解决拖欠款问题,尤其被拖欠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人员;珍惜这次统一组织的清欠机会,并不断提高防范拖欠的能力。 二、我省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省建协要求填写“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表”的,务必在12月底前填好表并直接报送省建协“清欠办”(地址:福州市华林路环南新村8村6号楼,邮编350013)。 三、为了简化填报内容,突出重点,此次只需填报表一“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表”和表二“政府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表”。 四、有关企业单位要打消顾虑、反映实情、实事求是填表,以便如实向省政府反映全省拖欠工程款情况,为制定拖欠工程款对策提供根据。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精神,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应于2002年12月26日前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请各企业抓紧时间,及时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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