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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房5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9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380号文件和闽价[1999]房字267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勘丈绘图费。因此,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在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中进行的勘丈绘图(测绘)所需费用,由土地产权登记部门支付,你市国土资源系统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测绘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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