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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3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宿国税发[2002]1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精神,蛹衬系农业产品中“其他动物组织”类货物,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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