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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住宅定向优惠销售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科园发[20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规划地域范围内试行。 第二条对已建和在建住宅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已经明确要求进行定向优惠销售的住宅项目,有关部门和开发商应按照审批意见及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条对已建和在建的没有明确定向销售的住宅项目,政府鼓励和支持对园区科技人员进行定向优惠销售。政府组织适当形式的房地产项目推介会或以其它方式为定向优惠销售提供条件。 第四条对科技园区内新建住宅项目应考虑定向使用要求,一般定向优惠销售比例不低于本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30%。 第五条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商品住宅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在公开出让交易时,应在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注明实行定向优惠销售比例和对象,受让建设单位要签订定向优惠销售的承诺书。 第六条定向优惠销售比例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小组确定;销售对象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业、投资者,科技企业骨干员工,驻园区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确定销售对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定向优惠销售住宅的销售价格按照同质同类该项目的商品房市场价格下调10%确定。 第八条政府各相关单位对定向优惠销售住宅的实施进行控制。 (一)市计委根据中关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定的意见对新建项目明确定向销售方案和比例,并在年度计划中注明或以专项函的形式,明确定向销售住宅的建设规模和具体楼号。 (二)市规划委在审批该类项目时,根据市计委相关文件进行控制,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中注明用于定向销售的住宅建设规模和具体楼号。 (三)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定向优惠销售住宅的相关政策核发销售许可证。 (四)享受商品住宅定向优惠销售政策的人员在购买住房时,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并开具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依据证明与申请人按照优惠价格签订售房合同。 (五)政府各相关主管单位对房地产公司的定向优惠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加强监督监控,由社会各界公益团体或个人组成监督机构,对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鼓励在中关村海淀园区域内建设经济适用房,具体实施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不包括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房改造项目、环境整治项目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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