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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4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应急移动发电车实行有偿保障供电的请示》(苏电营[2002]1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满足特殊用电需要,保证各类活动不间断供电,你公司购置了移动式应急发电机。为适当弥补应急移动发电成本,同意你公司对自愿申请使用应急移动发电车的用户实行有偿保障供电服务,每一小时(540Kw)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商供电公司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内确定。 对各地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活动期间的保电,应免收服务费。 以上批复从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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