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税后下拨给有关公司的补助款不征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函[2002]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闽供联财[2002]149号文收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社用所属盈利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拨付给所属改组改制企业的内退、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