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哈五公路车辆通行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哈五公路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哈五公路收费问题的请示》(黑哈五高路发[200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1998]28号)规定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将目前的三个收费站合并为两个收费站,即将国道周家收费站南移并入拉林收费站,平房至阿五界段和阿五界至拉林段通行费由拉林收费站合并征收。 二、并站后,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收费年限暂定五年。期满前三个月,要将这五年的收支等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另行审核制定收费标准和征收年限。 三、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1]9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复。

哈五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黎明站拉林站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