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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已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4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应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的函》(闽农发函字[2002]91号)文悉。经审核,你行2000年度盘盈固定资产36243065.00元,2001年度盘盈固定资产7085586.78元,合计43328651.78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4298455.09元。已补交企业所得税14298455.09元及滞纳金,其中在我省境内就地缴纳入库税款2338243.63元,在北京总行缴纳入库税款11960211.46元及滞纳金(详见附表)。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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