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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吴江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苏价服[2002]413号/苏财综[2002]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苏交财[2002]11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段北起沿江高速公路与苏通大桥南接线交汇处的董浜立交枢纽,向南经常熟、苏州市区、吴江,止于江浙省界,全长100公里。该项目分段分期实施,其中一期工程苏州至吴江段,长54.4公里,于1999年7月开工建设,将于2002年12月建成通车。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19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嘉杭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2]139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吴江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站点、站名 同意开通苏嘉杭高速公路江浙省界盛泽主线收费站和苏州城区、苏州吴中、吴江、八坼、黎里、盛泽等6个匝道收费站。并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车以外,凡准许通过苏嘉杭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五、收费年限 待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段全线建成通车后核定。 六、收费管理 1、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苏嘉杭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并对车辆通行费实行联网收费、分别核算。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伍元为单位,实行一、二舍,八、九入,三、四、六、七作五。 3、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5、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全程车辆通行费外,另收取每通行卡60元赔偿费。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每车或每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由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七、违章处理 1、凡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十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2、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U型车、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换通行卡者,均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八、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苏嘉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收费系数 收费费率 最低收费 1型小型客车6座以下(含6座)1.00.415元 2型中型客车小型货车1.50.615元 6座以上至20座(含20座) 2吨以下(含2吨) 3型大型客车中型货车2.00.820元 20座以上至50座(含50座) 2吨以上至5吨(含5吨) 4型重型客车大型货车2.51.020元 50座以上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5型重型货车3.01.230元 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 6型特型货车20吨以上4.0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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