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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集锡线友谊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集锡线友谊收费站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函》(辽府[2002]66号)收悉。鉴于国道集锡线泉太镇至渭津镇段一级公路43?3公里已完工通车,为偿还该段公路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集锡线友谊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9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锡线友谊收费站站址变更的批复》(吉政函[2002]6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友谊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集锡线泉太镇至渭津镇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一年,收费年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辽源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除10%的养护费用支出外,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辽源市财政局根据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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