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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4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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