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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扬州化工学校实习材料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2]3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扬州化工学校:
你校《关于收取学生实验实习材料费的请示》[扬化校校字(2002)第27号1悉。鉴于你校实验实习材料费消耗较大的情况,同意你校每年向每生收取实习材料费100元。 本批复自2002级新生起执行。 实习材料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文后请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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