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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江西省内邮政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赣计收费字[2002]1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正式制定《江西省内邮政快件业务》、《邮政特惠箱业务和同城特快2小时限时递业务》资费标准的函”(赣邮局字[2002]160号)收悉。经过一年的试运行,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该收费标准基本符合我省省情,由于业务的开展,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用邮需求,经研究,本着自愿的原则,现将你局省内邮政快件等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江西省内邮政快件业务资费标准。首重100克,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为4元;续重101克以上,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为1.5元。最高限重为30克。 二、邮政特惠箱邮件资费标准: 三、同城特快“2小时限时递”特快专递邮件,城区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昌北开发区)内每件起重5千克30元,每续重5千克加收10元,超出城区的双方协商加收超运费。超出规定时限退还邮费,此标准只限在南昌市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内邮政快件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9]104号)和《关于核定邮政特惠箱业务和同城特快“2小时限时递”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9]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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