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保[200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合并,组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市保税区管理局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三个保税区的行政事务。)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深保税[1995]10号)
第一条为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与保税区的一体化管理,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所需土地由市政府根据保税区发展需要划拨给保税区管理局。 第三条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生活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生活区建设规划; (二)办理生活区房地产出让、转让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活区市政、公用设施; (四)按规定统一协调、管理生活区物业; (五)协助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生活区的治安、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事项。 第四条生活区建设规划由管理局制定,其内容如下: (一)单身员工宿舍区; (二)带眷员工宿舍区; (三)市政、通讯设施; (四)绿化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设置的其他生活设施。 第五条为生活区居民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医疗、文体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生活区建设规划。 第六条生活区由管理局组织开发和建设。在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驻区单位,可向管理局申请租用生活区房屋,用作员工宿舍。 第七条租用生活区房屋的单位可以将其房屋转租给保税区的其他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办理,必须到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未经管理局批准,保税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不得转租或转借给非保税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派驻保税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宿舍,原则上由有关主管机关按规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管理局统一建设,工作人员按房改规定的标准租用。工作人员离开驻区机构时,必须退出其租用的住房。 第九条管理局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管理办法,参加市住宅局统一分房;管理局也可以建设部分工作宿舍,提供给职工居住。 第十条生活区依法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依照特区有关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生活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并依照特区有关法规、规章,对生活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并接受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生活区各物业业主应当依照规定同管理局或者指定的机构签订管理契约(即业主契约)。契约签订生效后,有关各方均应遵守。 第十二条生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或破坏绿化地; (二)损坏公用设施或私自占用公用设施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用设施; (三)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随意停放车辆; (五)违反生活区噪音管理规定,妨碍居民休息; (六)聚众闹事,扰乱生活区治安;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2月18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