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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5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收取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费的函》(桂司函[2002]141号)悉。按照中国海协会、台湾海基会共同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精神,验证公证书副本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验证公证书副本工作中的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收费按每件100元收取。该项收费包括对查证当事人验证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本资料工本费、保管保密费、通信费、手续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范围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颁布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收费标准收费。 三、请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加强对收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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