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合并,组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市保税区管理局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三个保税区的行政事务。)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福田保税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深保税办[1995]13号)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临时用地由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统一管理。凡参与保税区开发建设的有关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管理局地政规划处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事宜,申请单位应向该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规划设计资料。
四、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五、经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押金,及时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临时用地租金的标准按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五、经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与地政处签订合同,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押金,及时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临时用地租金的标准按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地政规划处应在临时用地单位交付押金、租金后,及时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蓝线图。
七、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建设使用,严禁自行挪作他用或擅自租让他人。使用期内应接受地政规划处及管理局有关部门的管理。
八、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内,必须按管理局有关规定缴纳水费、电费。
九、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因建设需要,管理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服从并按规定时间将地上临时建筑物拆除,将场地清理干净。注2(注2:此条原文为:九、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因建设需要,管理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服从并按规定时间将地上临时建筑物拆除,将场地清理干净。按实际天数结算用地租金,管理局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原用地者自动丧失用地权利,由地政规划处发文收回租地,注销临时用地许可证。
十一、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者确因需要延期使用,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本办法自1995年2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