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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进藏服役的积极性,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的进藏义务兵征集任务,根据《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所在地区内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给。 二、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本人有要求的,可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可按所在地区城镇内地兵退伍安置金标准的一半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区高原兵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家属优待不得高于进藏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6〕19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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