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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文联:
你单位《关于中请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收费的函》(宁文联发[2002]18号)收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文联收取全国乐器演奏考级评审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649号)已同意立项,现就有关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我区参加全国乐器演奏考级的评审费(包括报名费)按级别收取,各种乐器及歌唱考级收费标准为:一、二级60元,三、四级80元,五、六级100元,七、八级120元,九、十级140元;音乐素养考级收费标准为:一级70元、二级90元、三级120元、四级130元。 二、你单位在向参加全国乐器、演奏考级的考生收取评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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