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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防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用各种发泡塑料制成、在自然环境下不可降解、一次性使用的盒、碗、杯、碟、盘等餐饮用具及食品包装容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食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饮食摊档、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生产食品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销售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或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9日发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餐饮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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