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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卫生系统《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留取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8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申请划分<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留取标准的函》(新规财发(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4元分配办法,即:上缴国家卫生部每证2.10元;自治区卫生厅每证0.70元;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管理和发放该证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0.20元;县(市)妇幼保健机构0.50元;接生单位0.50元。 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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