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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服务[2002]3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报告》(甘金物[2002]002号)收悉。为促进我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市场交易服务费 买卖双方成交后,按车辆评估鉴定价格0.8%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评估、鉴定的实际价值收取2.5%服务费。 三、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 按自愿委托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分为:普通型车辆300元/辆;标准型车辆500元/辆;豪华型车辆800元/辆。 以上收费买卖双方成交后各承担50%。 四、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 按自愿委托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分为:普通型车辆500元/辆;标准型车辆800元/辆;豪华型车辆1200元/辆。 五、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 收费标准:大车20元/日·辆,小车10元/白·辆。 六、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 收费标准:每次30元。 七、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报批。你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市场管理,认真积累市场建设和经营中的各种成本费用资料,搞好成本核算。你公司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省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努力做到质价相称的服务,严禁乱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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