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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失效]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90元、310元、340元、380元、410元。各市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20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 ┌─────────────────────────────────┬──────┐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410 │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380 │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 │济宁市:各县││ │临沂市:各县││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340 │ │东营市││ │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 │莱芜市││ │德州市:德城区││ ├─────────────────────────────────┼──────┤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310 │ │滨州市││ │菏泽市:牡丹区││ ├─────────────────────────────────┼──────┤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290 │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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