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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3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强制戒毒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兰价费[2001]367号)收悉。强制戒毒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强制戒毒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2002]67号)批准立项。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强制戒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强制戒毒收费标准 1、戒毒专用药费:一个周期145元(三个月为一个周期); 2、伙食费:5元/人·天; 3、被装费:2元/人·天(被褥、衣服折旧); 4、杂费:2.5元/人·天(包括卫生费、水电费、洗浴费等); 5、取暖费:1元/取暖期人·天; 6、宣传教育费:一个周期50元(用于宣传教育的教材、聘请教师的费用等支出); 7、统筹医疗费:30元/人·期。 (二)自愿戒毒收费标准 除伙食费10元/人·天、住宿费10元/人·天外,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强制戒毒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其他地、州、市的强制戒毒所经同级物价、财政备案后,可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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