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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尽快办理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转防护费核定手续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穗水水政[2002]1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99号)等文件规定(详见《广州地税公报》2002年第5期112页),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可按照0.5‰的费率缴纳堤围防护费。我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具体适用企业名单需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为不影响2003年1月堤围防护费缴纳入库,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2002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办理申报手续,有关注意事项见《申报核定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注意事项》。

广州市水利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申报核定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注意事项 受理时间:12月3日至12月17日,8:30-11:00、14:45-17:00(星期六、日不办公) 申报条件: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业务,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批发业务产值未达到2000万的请达到后再申请,并提交最近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请注明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百分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营业务需注明“批发”字样) 3、国税税务登记证 4、地税税务登记证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属申报材料,加盖国税扣税章); 2001年度和2002年度地方税费申报表(堤围防护费部分,一般为去年6月及今年1月;全套,加盖地税收讫章) 7、2001年度和2002年度地税,堤围防护费部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地税收讫章) 以上材料第2-8项请申报单位自行复印1份,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在核对后退还。已办理堤围防护费减免手续的请提供正式批复文件,已办理缓交手续的请缴纳后再申报。 申报地址:广州市水利局水政处(广州市广园东快速路瘦狗岭路555号;五山立交桥以西150米,天河公安分局旁;乘公交车至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站可到) 联系电话:613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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