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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2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的函》(鲁农函字[2002]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以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厅在已检疫种子包装物上标注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及收取工本费问题,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1]73号批准立项。现根据你厅所报成本核算情况,核定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1、大号标签:8厘米×2厘米,每个0.025元; 2、中号标签:6.5厘米×1.4厘米,每个0.021元; 3、小号标签:5.3厘米×1厘米,每个0.019元; 4、微型标签:5厘米×0.8厘米,每个0.015元。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标签的印制发放,不得挪做他用。具体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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