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查清我省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律、结构、效益等信息。为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要求,定于2003年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为确保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省普查工作的开展。各州(地、市)、县(区)政府尽快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产业普查属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要搞好普查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认真宣传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普查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 2004年3月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4年4月—6月完成全省普查登记、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数据发布、工作总结、表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和开发应用。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以保证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开支。 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实施方案另行制发。 附件: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