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阅[2002]114号、115号精神,就热力价格及热力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征收热力贴费,即暂停执行新价工交字[1999]27号文件。 二、各热力企业及供热站不得对用户随意停暖、限暖,更不得因用户未交热力贴费而停暖、限暖。 三、各热力企业和供热站要从服务于群众生活的大局着想,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供热质量,确保冬季供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