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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费方式及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3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调整收费方式及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2]39号)收悉。鉴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现行的收费方式已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造成车辆通行不畅,不便于管理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规[2001]4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木板路现行的收费方式改为过站收费,现将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1、木钵--三十里铺段,凡通过三十里铺、朱家河畔收费站的车辆过站收费,汽车按每吨每次4元,拖拉机按每吨每次2元,摩托车按每车每次1元计收。 2、三十里铺--板桥段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汽车每吨次3元,拖拉机每吨次1元,摩托车每车次1元。 2、汽车月票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吨220元。 二、其他收费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厅接本通知后,请督促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费管理所即到省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原申领的《收费许可证》到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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